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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移接续联系函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事项名称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
申请条件
外省人员向本市流动就业,原参保地需要提供联系函。
办理材料
1. 用人单位盖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用人单位填写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用人单位盖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流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用人单位盖章的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材料(医保卡、病历本、缴费明细、参保凭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就业单位报送办理材料,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网络信息管理科报送办理资料材料并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网络信息管理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办理意见;
4.通过审核的,网络信息管理科当天给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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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
下午:14:00——18:00(6月至8)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
031183865050